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证书的申请、获取、登记、保管、使用、续期、变更及注销等全流程管理,确保证书符合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监管要求,保障养老服务合规运营、服务对象权益及本院公益属性落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及地方养老服务行业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服务需求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与养老服务运营相关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备案回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等;
2.服务资质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设医务室 / 护理站)、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卫生许可证(公共区域)等;
3.安全合规类: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消防备案凭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如电梯、锅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
4.人员资质类:护理员职业资格证 / 技能等级证、医生护士执业证书、营养师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如电梯工)、消防安全管理员证等(仅限本院在职且服务相关的人员证书);
5.荣誉与公益类:星级养老机构评定证书、政府购买服务资质证书、公益项目合作证书、捐赠资质认定证书等;
6.其他类:不动产权证书(场地)、银行开户许可证、收费备案通知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 行政部)
1.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宣贯及监督执行,确保符合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要求;
2.统筹本院证书的统一登记管理,维护《养老院证书清单》(附件 1),每月同步至民政部门指定监管平台(若有);
3.监督证书有效期,重点跟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等核心证书的续期,牵头协调跨部门协作;
4.负责证书原件的集中保管(需现场公示的证书除外)及电子版(扫描件)的统一存储,配合民政、卫健等部门的证书核查;
5.审核证书借阅、使用申请,处理证书遗失、损坏及违规使用等应急事项,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备重大问题(如核心证书过期)。
第五条 业务对口部门
1.后勤保障部:负责消防验收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的申请与续期,跟进设备年检与证书更新;
2.医疗服务部(若设):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证书的登记与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合规;
3.财务部:负责收费备案通知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对公益资金使用的核查,提供相关证书证明;
4.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相关资质证书(如护理员证、消防安全管理员证)的收集、登记,督促员工按时完成证书续期 / 年审。
第六条 全体员工
1.严禁私自复印、篡改本院证书,严禁将证书用于非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符合公益属性要求的合作除外);
2.发现证书遗失、损坏或外部机构违规使用本院证书时,需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3.持有岗位相关资质证书的员工(如护理员、医生),需主动配合证书续期,提前告知证书到期时间。
第三章 证书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证书保管与借阅
1.原件保管:
需现场公示的证书(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监管要求悬挂于大厅、食堂等显眼位置,定期检查是否完好、过期;
无需公示的证书(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统一存放于综合管理部的带锁保险柜,环境需干燥、避光,防止证书受潮损坏;
2.电子版管理:
电子版证书同步上传至民政监管平台(若有),仅限经授权人员查看,严禁外传至非监管、非合作机构;
3.借阅流程:
员工因养老服务需求(如与公益组织合作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借阅证书原件,需填写《证书借用记录》,说明借阅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
保管人核对申请信息后,登记借阅记录,交付证书原件;借阅人需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到期前 1 个工作日归还,保管人核对完好后注销记录。
第四章 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证书遗失 / 损坏处理
1.遗失处理:
发现证书遗失后(尤其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当事人需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综合管理部 24 小时内上报院长,并向发证机构(如民政部门)说明情况,申请挂失;
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准备补办材料(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综合管理部跟进补办进度,期间若需向服务对象或监管部门说明,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本院公章;
补办完成后,立即更新清单、档案及民政监管平台信息;若因遗失导致民政部门处罚或服务对象投诉,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损坏处理:
公示的证书(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轻微损坏不影响信息识别的,由综合管理部及时修复并重新悬挂;
损坏严重导致信息无法识别的(如消防验收证明破损),按 “遗失处理” 流程申请补办,旧证书由综合管理部收回存档,不得继续公示使用。
第九条 违规使用与公益属性维护
1.内部违规处理:
严禁员工将本院证书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如借用证书为外部机构宣传),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收回证书,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如影响本院公益属性认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管理制度追究责任,直至解除聘用;
持有岗位资质证书的员工(如护理员)若伪造、租借证书上岗,立即暂停其岗位工作,上报民政部门,按行业监管要求处理;
2.外部违规处理:
发现外部机构(如合作企业)违规使用本院证书(如用于非公益合作宣传),由综合管理部联合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发函要求停止使用,必要时向民政部门报备,维护本院公益形象;
发现伪造本院证书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情况说明,避免影响养老服务监管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