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实习生管理,有选择地给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同时,满足公司人才选用储备之需要。
二、范围
适用于经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及实习协议,三方(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均同意实习且有意向在实习毕业后在公司任职的大学生、大中专、技校生。
三、职责
1.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实习生接收、实习前培训及现场实习安排,并定期组织对实习生进行实习考核。
2.各实习生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按要求安排实施实习生的实习技能培训,并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实习生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四、工作内容
1.实习期规定:自实习生进入企业实习到其可领取毕业证为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2.实习前培训:按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求安排相关培训。
3.实习补贴:实习期间,按如下标准给予实习补贴:大中专实习生:2280元/月;本科实习生:2500元 /月;研究生及以上实习生,3100元/月。同时,按员工标准给予午餐补贴。
4.考核:实习考核两次,即在实习期分别满三个月和满半年时,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再给予实习安排。
5.实习期满考核:实习结束,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全面考核,合格的实习生,经双向选择,可给予录用。实习期满6个月录用可免试用期,待遇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6.实习期管理
6.1、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各项实习安排。
6.2、实习期间如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将予以退回,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可不发放当月实习补贴。
6.3、实习生实习不满七天提出离开,不发放实习补贴;超过七天离开,应提前三天提出,否则,当月实习补贴不予发放。
6.4、实习生可以请事假和病假。请假手续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实习补贴按实际出勤率天数发放。若实习期内当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十天或三个月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将被视为自动离开,不再给予实习安排;无故旷工1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的,公司将予以退回,不再给予实习安排。
6.5、用人部门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记录,作为实习结果考核及企业选择录用的依据之一。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由行政人事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