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乐都养老院重大事项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院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院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院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服务对象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院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服务对象(代表)大会;
(二)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院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五条 本院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院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本院《章程》的,本院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编后再开展活动。